会长、副会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条 本会可设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任期一般为一年;常务副会长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商会下设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关进行财务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规确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