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条件允许时,可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结果须报全国工商联批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它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主要工作事项;
(三)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等有关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三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副会长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