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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国家机关单位不收取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的会员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拒不履行会员业务,经本专委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专委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报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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