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汽摩配行业商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已在2004年3月30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新世纪酒店召开的首届全国汽摩配行业商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上讨论通过,由全国工商联汽摩配商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全国汽摩配行业商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
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汽摩配行业商会(协会)的交流合作、共同提高商会(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由全国工商联汽摩配商会发起成立全国汽摩配行业商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
第二条 本联席会议的宗旨是:加强商会(协会)间的合作、交流、互动,提高秘书长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地做好行业服务工作,建立一个全国协作、优势互补、凝聚合力、共同提高的秘书长工作体系。
第三条 全国汽摩配行业商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的英文译名是:Secretary-general Joint Conference of All-China Auto & Motorbike Parts Chamber of Commerce (Association)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交流经验、学习提高、研究工作、合作发展。即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探讨商会(协会)发展趋势,研究共同关注的问题,协调统一事项的步调。
第五条 交流经验:紧紧围绕如何发挥秘书处作用,加强商会(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商会(协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如何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服务等问题,交流工作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六条 学习提高:通过请国家部委的领导或行业知名专家的授课等多种形式,以提高秘书长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更好为商会(协会)服务。
第七条 研究工作:研究商会(协会)工作及国内外汽摩配行业相关重点、热点问题,促进政府、商会(协会)和企业间的对话;利用联席会议的机制加强各商会(协会)间的交流,形成工作上的互动。
第八条 合作发展:通过联席会议平台,促进各商会(协会)会员单位间开展多方面的商务合作,提高各商会(协会)间的资源共享度,推动各商会(协会)的全国性互动和统一进程,充分发挥商会(协会)秘书处桥梁作用。
第三章 会议成员
第九条 秘书长联席会议的主体由全国汽摩配商会直属团体会员、全国性专业团体及各地方商会(协会)组成。
第十条 本联席会议联络处设在全国工商联汽摩配商会秘书处。各商会(协会)成员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加入秘书长联席会议,退出秘书长联席会议手续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联席会的组织原则。联席会议设一名常务秘书长和两名轮值秘书长,共同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常务秘书长由全国工商联汽摩配商会秘书长担任,两名轮值秘书长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秘书长联席会参加人员为:全国工商联汽摩配商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直属团体会员及各地方商会(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国家部委的领导及相关问题的行业专家出席。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秘书长担任。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全国汽摩配行业商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亦可由联席会议轮值秘书长提议或者由成员单位半数以上秘书长的要求可临时召开。
第十六条 每届秘书长联席会推举和产生下一届联席会的轮值秘书长两名,轮值秘书长负责联络、落实下一届联席会的地点和有关会务工作。
第十七条 每次秘书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上次联席会议商定,或根据情况需要、或半数以上成员单位秘书长的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 秘书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以协商方式通过。会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派发到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秘书长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承办。上次会议根据与会秘书长提议或自荐,商定下次联席会议的承办单位和时间。
第二十条 参加秘书长联席会议的代表费用原则自理,其他费用由各级商会(协会)和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赞助;根据需要,可建立联席会议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由轮值秘书长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秘书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后根据运作情况修改、完善。